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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6 17:24:1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的规定,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 2016-2018年)的通知》(洛政〔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对我市获得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配套及整合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我市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围绕各项示范工作综合性指标,负责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资金需求并确定绩效目标,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二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直相关部门上报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加大联动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第三方监督服务机制,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主要范围包括:
   (一)创业创新空间建设
   对创业创新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工业园、商贸物流电商区、文化创业产业园、乡村创业创新基地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1、以奖补方式支持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
   2、以奖补方式支持创业创新空间,用于吸引小微企业入驻。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是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通过小微企业会议会展赛事平台、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生产要素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1、对于政府提供的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2、对于优化升级现有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3、对经政府确定的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类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发放购买服务券的方式给予补贴。
   (三)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池、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小微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池、典当租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小微企业上市帮扶资金、企业债务融资降费资金池、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2、设立产业母基金财政引导资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第八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示范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为确保示范目标的实现,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等部门结合各自的目标任务,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间接支持等方式,按照不重复奖励或补助的原则,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出台具体细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起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安排数额、申报程序等,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下发。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审批分配
   第十一条 符合政策的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工信、商务、工商、财政等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领导小组确定分配方案。其中:
   (一)特惠性(竞争性)资金的分配。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方式进行,资金审批分配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评审方案,包括:评审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购买服务及普惠性扶持企业的资金分配。要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内部制衡机制是要完善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办理流程,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机制;横向并联审批制度是指涉及不同工作职能的资金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十二条  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中,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各类风险资金池,按照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初审,市小微两创办公室复审的模式运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除传统的支持方式外,同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创投基金引导、股权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七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县(市、区)的,由市财政局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下达手续;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根据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开支,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建立“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绩效问责”四位一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资金申报预算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完善联动监督机制,跟踪资金使用,对专项资金形成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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